【案例】
李某由于手头紧需要钱,便产生了盗用其父亲在银行存款的念头,偷了父亲的银行存单和身份证,将父亲二万存款取出,为防止其父发现,便联系造假人员伪造了银行存单将真实存单调换。
【分歧】
对本案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某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只是为了不让父亲发现自己盗窃了二万元伪造银行机要室,并没有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所以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李某伪造银行存单且数额超过了一万元以上,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且构成该罪不要求使用了伪造的金融票证,所以李某构成盗窃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两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是儿子侵犯了父亲私有财物的所有权,虽然为父子关系案例解析:李某偷取父亲存款又伪造存单,该如何定罪?,但是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由于偷盗的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应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只要伪造了金融票证便构成此罪,不需要实际使用。
本案中虽然李某是用真实的银行存单取了钱,伪造银行存单只是为了不让父亲发现,但伪造了金融票证即构此罪,并不需要使用该存单的目的,
综上所述,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