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公司最新公告:《云南铜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0】第 1657 号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受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王云、李长皓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
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
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云南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
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
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 40
分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西段云铜时代之窗写字楼 3222 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永忠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云南铜业股票代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云南铜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布,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638,026,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5380%。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
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95,093,952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5.5948%。
本律师认为



